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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0, 2022
PDPC制定了四项PDPA执行规则 (The PDPC Enacts Four PDPA Enforcement Rules)
2022年6月10日和2022年6月14日,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PDPC)根据《个人 数据保护法》B.E. 2562 (PDPA) 发布了其首批四个附属立法,如下所示。政府公报于2022年6月20日公布。第1项通知将于2022年12月17日生效。其他三项通知于2022年6月21日生效。 1、PDPC通知: 2022年6月10日数据处理器B.E.2565 编制和维护处理活动记录(ROPA)的标准和程序 数据处理方需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最低要求,编制和维护其处理(收集、使用、披露)个人数据的ROPA(书面或电子格式)。ROPA必须易于访问,并能容易地向PDPC、数据控制器或由PDPC或数据控制器指定的任何人显示。 2、PDPC通知:2022年6月10日关于小型企业B.E. 2565 活动记录(ROPA)的豁免 根据本通知,以下所列小型企业的数据控制员可免除根据PDPA第39节编制和维护ROPA的义务: (1)  中小企业(如员工不超过200人或年收入不超过5亿泰铢的工厂,或员工不超过100人或收入不超过3亿泰铢的零售/批发企业) (2)  社区企业或社区企业网络 (3)  社会企业或社会企业集团 (4)  合作社、合作社网络或农民团体 (5)  基金会、协会、宗教或非营利组织 (6)  家庭企业或其他类似企业。 3、PDPC 通知:2022年6月10日数据控制器安全措施B.E.2565 本通知规定了数据控制者和数据处理者应遵守的7项最低/适当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根据《个人数据保护法》第37(1) 条的规定,未经授权或非法丢失、访问、使用、更改、更正或披露个人数据(包括书面和数字格式)。 这些安全措施包括组织措施、技术/物理措施、确定信息资产可能发生的主要风险、维护个人数据的机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能力。 4、PDPC通知:2022年6月14日专家委员会B.E.2565 发布行政罚款命令的标准 当专家委员会发布对数据控制者或数据处理者或任何其他违反或不遵守PDPA或出口委员会命令的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命令时,本通知列出了专家委员会考虑的13项标准。这13项标准也适用于为行政执行专家委员会的命令而对受行政制裁的人的财产发出扣押、扣押或拍卖令。 To see the archive of our past newsletters and articles please click here.
July 20, 2022
关于随时可用的数字代币监管指南的公开听证会 (Public Hearing on Guideline for Regulation on Ready-to-Use Digital Tokens)
2022年6月,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办公室根据《数字资产业务紧急法令》B.E.2561 (2018),就随时可用的数字代币 (“RTU数字货币”) 的监管指南举行了在线公开听证会。听证会准则的主要做法总结如下。 1、SEC 批准要求:- (1)   上市的RTU数字代币:根据所述RTU数字代币的特性,必须通过SEC的正常轨道或快速轨道获得SEC的批准。注册声明和招股说明书草案必须提向SEC提交,并且必须通过SEC批准的ICO门户(“ICO门户”)进行发行。 (2)  非上市RTU代币:具有SEC规定特征的非上市RTU代币必须通过SEC的正常轨道获得SEC批准。其发行必须通过ICO门户网站进行。 上市的RTU代币和未上市的RTU代币都不能用作支付手段(MOP)。 2、在提供数字代币之前和之后,需要持续披露有关项目的信息,包括对项目的任何重大更改和数字代币持有人的利益,以确保投资者在做出决定之前拥有足够的信息。 3、RTU代币发行人不得持有或向其关联人分配超过SEC规定阈值的RTU代币。在沉默期内,禁止发行人及其关联人向他人出售或转让RTU代币。 4、二级市场监管条例将进行修订。其中包括对《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和《市场监督规则》的修订。 根据本指南发布的新法规将适用于在新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发行但尚未在交易所上市的RTU代币,以及在新法规生效日期之前在交易所上市的RTU代币。 To see the archive of our past newsletters and articles please click here.
July 18, 2022
简要介绍:关于泰国并购的快速问答 (Snapshot: A quick Q&A on M&A in Thailand)
1、 管理泰国私营公司并购的一般法律框架是什么? 对于在泰国进行的大多数私人并购活动,包括收购或处置股份或资产,没有任何具体的法律来规范此类交易的实施,双方主要可以依赖双方谈判达成的买卖协议条款。然而,如果提出正式的合法合并(根据泰国法律称为“合并”),即两个(或更多)泰国公司的合并,合并后的公司解散并成立新公司,《民商法典》(“CCC”)是规定流程和法律要求的立法。 此外,在达成并购交易之前,需要考虑某些特定法律,因为它们可能会影响交易的结构以及可能需要获得的同意或批准。我们在本节以及下面对问题2和3的回答中对此进行了简要阐述。 贸易竞争法》 B.E. 2560(2017)(“TCA”)的范围很广, 在拟议交易涉及的情况下需要考虑: (i)   制造商与另一个制造商、分销商与另一个分销商、制造商与分销商、服务提供商与另一个服务提供商合并,导致其中一项业务保留而另一项业务消失,或者形成新的业务; (ii)   购买目标公司业务中使用的资产总价值(基于上一财政年度的账目)的50%以上;或 (iii)   购买代表私人公司总表决权超过50%的股份,或购买代表公开上市公司总表决权25%或以上的股份、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证券。 有关合并控制的更多详细信息,请参阅以下问题3的答案。 除TCA外,还有一些立法可能会影响一些特定行业的并购交易,包括电信、保险、金融机构和能源部门。 2、哪些所有权限制可能会影响外国收购者? 《外国商业法》(“FBA”)对“外国人”在泰国从事限制性商业(“限制性商业”)的能力施加了限制。“外国人”的定义包括外国个人、外国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国个人或公司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在泰国设立的公司( “外国公司”)。根据FBA的规定,一些限制性商业只对泰国国民和公司开放。 某些业务不受FBA管辖,包括商业银行业务、代表处、地区办事处、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业务、证券业务以及由政府单位或国有企业作为交易对手方的服务业务。 此外,外国公司可在从商务部(“MOC”)获得外国营业执照(“FBL”)或外国商业证书(“FBC”)后(如适用)经营某些限制性商业”。 FBA将限制性商业分为以下三类: (i)   第一份清单列出了外国公司禁止经营的业务,如报纸、水稻种植、畜牧业和土地交易; (ii)   第二份清单列出了外国公司在获得内阁批准之前不能经营的业务,例如木雕、泰国乐器、金银制品的生产;和 (iii)   第三份清单列出了外国公司在未经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经营的业务,如建筑工程服务、导游、广告业务、酒店业务、批发零售业务和其他服务业务。 因此,如果交易将导致目标公司成为外国公司,而该公司希望经营限制性商业,则可能需要获得FBL或FBC。在商务部批准FBL的情况下,外国人在经营第二种名单业务的目标公司中最多可拥有60%的股本,以及在经营第三种名单业务的目标公司中最多可拥有100%的股本。 如果项目/业务的投资首先获得了泰国投资委员会的批准,目标业务在泰国工业地产管理局的管辖下的工业地产经营,或者已经根据泰国签订的投资促进条约进行了注册,那么可以申请FBC(涉及更简单和更快的申请过程)而不是FBL。 除FBA外,其他具体法律可能包含对特定业务部门(如电信、能源、金融机构和保险)的外资所有权限制。 3、是否需要任何合并控制许可或通知? 是的,产生以下任一情况的收购或合法合并(在TCA中称为合并)需要获得合并预先批准: (i)   垄断”,即只有一个企业经营者有绝对权力决定其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和数量,其销售额至少为10亿泰铢;或 (ii)   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经营者,是指 (i) 一个企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至少为 50%,且上一年度的销售额至少为 10 亿泰铢,或 (ii) 任何前三名的企业经营者合计市场份额不低于 75%,且上一年度销售额均不低于 10 亿泰铢(不包括上一年度市场份额低于 10% 的任何企业经营者)。 如果合并导致垄断或具有市场支配力的企业经营者,该合并必须得到竞争贸易委员会(“TCC”)的批准才能完成。TCC需要在90天内完成对申请的审议,并有可能再延长15天。在准予批准时,TCC可以设定一定的条件,以满足这些条件和一段时间。 为了获得TCC的合并预先批准,企业经营者必须证明且TCC必须确信合并(i)对业务是合理必要的,(ii)有利于业务推广(iii)不会对泰国经济造成严重损害;(iv)总体上对消费者的利益没有实质性影响。 如业务经营商不同意谘询委员会批准或拒绝合并申请的命令,可在接获该等命令后的60天内,就该等命令提出上诉。 企业经营者进行“可能导致任何市场竞争显著减少的合并”时,需要发出合并后通知。这意味着合并导致一个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被合并企业经营者的销售额至少达到10亿泰铢,但不会造成垄断或导致一个企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力。 合并后通知必须在完成合并后的七天内,向TCC会提交。 4、常见的收购方法有哪些?...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