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商业发展厅 (简称 “DBD”)下属的中央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办公室已发布四项命令及两项公告,就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与变更登记所适用的规则、程序及所需的支持性文件作出新规定。该等新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旨在防范和打击非法代持股份的经营行为以及“人头银行账户”的相关活动。其主要内容如下:
1. 2025 年 12 月 1 日第 2/2568 号命令:在以下登记情形(1)外国合伙人 / 股东持有的出资总额 / 注册资本低于 50% 的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或(2)无外国股东,但有一名有权签署对公司具有约束力文件的外国董事的有限责任公司,则申请人必须提交每位泰国合伙人或泰国股东的银行对账单,该等对账单应由银行出具,并涵盖自出资 / 缴纳股款之日起向前追溯三个月的期间(“银行对账单”)。该等银行对账单必须显示与出资额或股本金额相对应的资金提取或转账,以及支付日期。该命令废止并取代中央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办公室于 2012 年 11 月 22 日发布的第 205/2555 号命令(佛历 2555 年)中关于银行确认函的相关要求。
2. 2025 年 12 月 15日第 3/2568 号命令:就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的情形而言,如果其合伙人、股东或董事的姓名出现在反洗钱办公室的名单中(该等名单系由反网络诈骗行动中心(简称“AOC”)通报予 DBD,名单上的人员被认为与上游犯罪有关联,或被认为是用于实施上游犯罪的银行账户之开户人,有时亦称为“HR-03”),则要求(1)该等人员必须在 DBD 接受登记申请之前亲自到场,向登记官报到以进行身份核验,并出示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2)申请人须提交该命令所规定的支持性文件,包括:(a)就设立登记而言,须提交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文件,即:注册地址的使用同意函,以及有权使用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的相关证明文件,展示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还须提交由银行出具的银行对账单(就合伙企业而言,为相关合伙人的银行账户;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为相关股东用于缴纳股款的银行账户);(b)就合伙企业新增合伙人而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而言,须提交银行对账单(即新合伙人的银行对账单),或经修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在现有合伙人将其合伙权益 / 出资额转让新合伙人的情况下)。就有限责任公司任命新董事而变更登记的情形而言,该命令仅要求新任董事亲自到场并进行身份核验(不要求提交银行对账单或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文件)。
3.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 4/2568 号命令:就设立登记或注册地址变更登记而言,登记官必须在每一项登记申请中核实注册地址的详细信息,以确保其与民事登记记录一致。如登记官发现,申请中所载明的注册地址与已登记的五家或五家以上的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地址相同,则登记官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以下支持性文件,以用于登记其申请:(1)注册地址使用同意函;以及(2)证明有权使用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
4. 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 5/2568 号命令:第 5/2568 号命令项下的要求与第 3/2568 号命令项下的要求相类似,但其适用于国家福利持有人。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人、股东或董事如为国家福利卡持有人,须亲自到场向 DBD 登记官报到。登记申请人须按照该命令的规定提交支持性文件,包括:银行对账单,注册地址使用同意函,证明有权使用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的相关文件,以及经修订的合伙协议的复印件。
5. 关于可见证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文件签署之授权人员的公告(2025 年 12 月 15 日):根据 《关于设立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办公室、登记官的任命以及合伙企业及有限责任公司登记规则与程序的部级条例》(佛历 2549 年〔公历 2006 年〕)(“部级条例”)第 6 条第(1)款(C)项的规定,下列人员有权见证申请人的签名(即申请人可在其在场的情况下签署文件):
(1) 注册会计师;
(2) 会计职业联合会成员或在该联合会登记注册的会计师;
(3) 获得质量认证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执行合伙人或董事;以及
(4) 依据商业安全法取得许可的商业安全执法人员。
6. 关于合伙企业及公司登记中授权签名见证人之登记及身份核验标准与程序的公告(2025 年 12 月 15 日):第 5 号公告及前述部级条例中所列明的授权签名见证人,须通过 DBD Biz Regist(法人实体线上登记)系统进行登记并更新其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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